太伏镇永利村1组村民希望了解房屋拆迁后按照以往政策赔偿是否合理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
经调查,您是2011年宝利沥青征地项目的农转非人员,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第三章第十六条:“农转非人员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助安置”的规定,您在2011年农转非时已房屋安置货币补助到位。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04〕5号)规定,房屋安置货币补助的结算办法为:房屋安置补助费按还房价格标准减去甲级砖混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0㎡。同时根据《泸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货币还房价格标准的批复》(泸市府发〔2004〕5号)规定泸县太伏镇还房价格标准为950元/㎡,以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规定的甲级砖混结构补偿标准370元/㎡计算,您在农转非后应得的房屋安置货币补助为(950元/㎡-370元/㎡)×30㎡=17400元,该货币补助已于您农转非后发放到位。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7月31日与您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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