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经我局工伤保险股调查核实,您曾于2024年7月12日,向我局提交胡畅明工伤认定申请,但您提供的代理手续与您本人的资料信息不一致,我局经办人员要求您补正或修改后,再按照要求予以提交。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有效证据材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您的工伤认定申请为个人申请,我局需向被申请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需要您提供被申请单位有效的联系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解释相关政策,如仍有疑问,您可拨打0830-8170211进行电话咨询或直接到泸县玉蟾街道祥和路125号(人社局底楼101)进行现场咨询。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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