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福集镇绿园路273号双通货运部内存放了较多纸壳存隐患
泸县消防救援大队回复:
经现场核查,福集镇绿园路273号双通货运部内未存放电池、油漆,设置有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场所负责人进行了防火安全教育,要求场所负责人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清理易燃物。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之规定,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经核查双通货运部为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属于仓库,且该场所设置防火分隔,故可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于4月24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24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