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建设
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回复:
经调查核实,关于建房面积的规定,根据川府规〔2023〕4号文件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农村建房的附属用房应与房屋主体设施相对独立,建房需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政府组织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查,最后审查通过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才可建房。关于建房的施工要求,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若还有其他建房方面的问题,可以进一步咨询村委或镇乡村振兴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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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方洞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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