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后返回迁出地安葬
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回复:
经调查,关于户口迁出,现已死亡又运回迁出地埋葬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国家土地法问题,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第十六条土葬改革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第二十条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耕地作墓地的;(二)买卖、出租社会公共墓地以外的土地作墓地、墓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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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陈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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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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