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明镇复兴村黄某认为取消低保不合理
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回复:
经调查,你本人为一级残疾人,你所享受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残联政策符合条件继续享受。
按照泸州市民政局文件泸市民发〔2022〕35号《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二章第四条户籍状况第(二)条规定:父母与独生子女户籍不论是否分开,均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视你及你儿子为共同生活成员。
《规程》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中第(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48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根据走访,及群众反馈,你及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住房,以及机动车一台,全部家庭财产情况综合评估后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并在6月取消低保前2月,已通过村级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了告知。
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6月19日至25日与你多次电话联系但无法接通,期间复兴村低保经办人员也试图上门当面回复,但你及家人未在家中。
感谢你的来电,祝你生活愉快!
承办人:黄梦茜
联系电话:0830-8281178
泸县嘉明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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