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镇场口村2社村民郑某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房屋被拆除
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回复:
一、基本情况
你所反映的宅基地位于场口村2社(现场口村办公室对面),始建于1997年,其中房屋141.88平方米,晒坝48.66平方米。2011年你以儿子郑国强名义,以“原房陈旧,有地质灾害,不能改建”为由,申请异地新建140平方米住宅,并获得审批。审批书中明确要求,新房建成后,原房全部拆除恢复耕地,交还集体。2011年在新房建成后,因交通不便,老宅基地无法机械施工拆除,故原房未予拆除。2016年3月,因龙城大道项目建设,你户于2011年新建的住宅被征地拆迁,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二、处理情况
1.经调查了解,你合法宅基地已被征地拆迁,不符合原拆原建要求。如确需新建农房,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选择建设用地建房,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2.你所反映的“在不知情的情况被拆除一间房屋及水井”情况与实际并不相符。该处宅基地在2011年新建农房时已交还集体,你户不再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且经调查走访了解,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你的房屋及水井进行拆除。
现如有建房疑问,可联系乡村振兴办。联系人:王晓佳,联系电话:0830-6532669。
如有征地拆迁疑问,可联系天兴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继辉,联系电话:0830-6532627。
感谢你的来电,祝你生活愉快!
承办人:王晓佳、程继辉
联系电话:0830-6532669、0830-6532627
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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