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罗某希望玉蟾街道马溪河村村委会尽快开具“诉讼代理推荐信”
泸县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回复:
经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民事诉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从《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社区推荐是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该法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诉讼的各项程序做出的规定。
2.马溪河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群众自治职能,在村委会自身不涉及民事诉讼行为时,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约束。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社区推荐的公民进行代理。但公民代理的资格和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社区推荐公民代理民事诉讼的前提为:一是社区对拟代理民事诉讼的公民基本情况较为了解,二是社区自愿推荐拟代理民事诉讼的公民。而事实是,马溪河村民委员会对您并不认识和了解,且不知道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马溪河村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民事诉讼活动并非该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强制性义务。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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