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是否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养猪。
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回复:
经调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第三条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第二点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中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零星、分散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如有疑问,可联系天兴自然资源所,联系人:程继辉,联系电话:0830-6532669。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天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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