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居民医保报销问题。
泸县医疗保障局回复:
根据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8〕2号)文件: 第四十条 居民医保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 (二)统筹地区外。 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持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实行联网结算(省外就医的需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个人负担部分金额可从个人账户(家庭门诊账户)或现金支付。医保报销部分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外未接入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平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特殊原因未即时联网结算的,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后,持出院证、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盖有医院鲜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行账号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参保人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参保人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 经核查,您2018年-2020年未在泸县参保,2021年在泸县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属于新参保居民,从2021年1月1日起满180天后享受待遇。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拨打泸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8189477。
泸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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