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修建高速公路占用房屋院坝后是否有补偿款。
石桥镇人民政府回复:
您反映的问题实为G8515泸渝高速占地补偿问题,补偿标准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执行,占用院坝(晒坝)补偿标准为:土晒坝5元/平方米,三合土晒坝30元/平方米,砖、石、水泥砂浆晒坝(达到2cm的厚度)40元/平方米,石板坝(不含天然石坝)45元/平方米。 如有疑问,请到石桥国土资源所咨询,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石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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