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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城区电动车上户及相关管理规定

来源:县电子政务办1 发布时间:2017-07-11 15:12:54 浏览次数: 【字体:

市民咨询泸州市城区对于电动车的上户及管理有何具体的要求。

公安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以及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因此,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依据。机动车必须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实车符合公告信息,才可以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据悉,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很多电动三轮车都没有公告信息,是不符合办理注册登记条件。建议群众在购车之前先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销售商可提供)到泸州交警支队车管所(江阳区蓝安路二段36号)9号窗口查询,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有需要,市民可拨打交警支队车管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0830-250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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