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泸县温泉度假区龙街1218商家噪音严重扰民!
来信人 李** 来信日期 2018-03-10
信件索引号 201800037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泸县温泉度假区龙街1218商家“逐香川道拐耗儿鱼”在店招门牌上安装LED显示屏,晚上播放视频到10点,声音非常大。另外紧邻的“刘掌门”火锅店也不分白天黑夜随时播放音乐,声音也远超国家标准已构成噪音扰民。以上行为,严重了影响周边住家的正常休息,特别是即将高考和正在读书的孩子们,望相关领导予以重视!
    一、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昼间噪音不能超过60分贝,夜间噪音不能超过50分贝,请相关部门监督核实。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规定,望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不整改的坚决查处!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回复日期 2018-03-27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泸县温泉度假区龙街1218商家噪音扰民”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将回复如下:

经调查,泸县温泉度假区龙街1218“耗儿鱼”、“刘掌门”等商家确实存在噪音扰民现象,利用LED屏播放由于音量较大,对冱水路河边小区住户和过往行人造成一定影响。

我局已派执法人员与上述商户进行交涉,要求其将音量控制在正常标准之下,严禁在周边住户正常休息时间进行宣传,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杜绝噪音污染现象。我局将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县城区坐商户噪音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严肃处理噪音扰民违法行为,努力为市民营造一个宁静舒适温馨的城市环境。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2018年3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