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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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物业公司在业主未接收房物业之前就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否合理 | ||
来信人 | 周** | 来信日期 | 2017-03-13 |
信件索引号 | |||
信件内容 |
本人在泸县县城内购了置商品房一套,在准备接收该房屋时物业公司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才能交付钥匙(该物业费是从开发商达到交房条件就开始计算的);我在网上查询了下《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四十二条中提到“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是以月为单位交纳的,因此,实际生活中,一般是以购房者实际收房之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因此,在业主还未接收该物业房屋时是否应缴纳接收房屋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用。想咨询有关部门物业公司此举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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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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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泸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 回复日期 | 2017-03-27 |
办理结果 |
为保护写信人隐私,办理结果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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