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社保局领导: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养老保险参保方面的问题,并且希望贵局能给我指明解决方案,情况如下:我妈妈,朱金秀,生于1966年3月1日,最几年在福集镇二农机玻璃厂上班,于2015年12月份,经本人提出要求公司为其参保,公司才开始为其参养老保险。
去年(2016年)2月份,我妈妈把居民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了6年(72个月)的费用差额。
昨天我在网上帮她查询社保明细时发现,从去年3月份开始,公司并没有为其参职工养老保险,但是至今(2017年1月份)工资中一直有代扣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
今天我让我妈妈去街道办事处查询,查询结果和网上查询的结果一致,且办事人员称,像我妈妈这种情况是不能再继续参保的,而且即使要参保,2016年的钱也无法补缴了。
对此,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贵局:
1、依《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我妈妈所服务的企业是否需依法为其参保直至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2、目前我妈妈的社保账户从2016年3月至今,均由于企业原因导致未正常缴费,按程序应如何处理?
3、另外我还想咨询下,以灵活就业参保的险种中,是否包含了医疗保险?
以上问题希望贵局能给予详细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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