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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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泸县农村医保办不按文件办事 | ||
来信人 | 周** | 来信日期 | 2016-10-31 |
信件索引号 | |||
信件内容 |
本人泸县玄滩人,母亲名叫付兴明,参加了新农村医疗保险,今年6月份因病不得已于重庆永川住院治疗,之后产生1.5万多医疗费用拿到新农医保办办理结算报销,根据《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参合农民在川东渝西八县区和泸州市内县乡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泸县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报销”,但实际上泸县农医办却按照异地标准报销,只报销了3000余元,实际报销与政策规定文件标准严重不符。应该按照泸县三级医院报销标准,治疗费用扣除自费药物后按70%报销。 希望能够按照文件规定补偿报销,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为困难疾病百姓的利益着想,证明泸县是一个有公道,值得人民称颂和可以生活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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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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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泸县人民政府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 回复日期 | 2016-11-04 |
办理结果 |
为保护写信人隐私,办理结果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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