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县委书记:您好!
占用了您的宝贵时间,麻烦您解决一下毗卢镇下林村二社(原小屋村八社)在二轮土地承包后违法强行调整承包地问题。
一、基本情况
我是一名转业军人,妻子汪远琴和女儿毛睿于2003年农转非将户口迁至重庆市永川区来苏镇,现父亲毛正才和母亲周林秀户口还在四川省泸县毗卢镇下林村二社。
2004年原小屋村八社在村干部的支持下召开社员大会,未得到毛正才及家人的同意,强行将汪远琴和毛睿的两份承包地收回,2016年5月,我和爱人听到母亲讲汪远琴和毛睿的两份承包地被集体强行收回,据说是用于修建农村机耕道时分给了其他村民。知道这个情况后,立即向原支部书记毛正武问明情况,据他叙述,当时是按县里的文件执行强行收回的承包地,现在不可能将土地退还。在2016年10月9日,向毗卢政府农业站站长任海了解情况,据他叙述,有的村社调整承包地是沿习以前的贯例,这样的情况我们镇还有很多,村、社是村民自治组织,政府管不了。同时也向该村支部书记周碧海反映了情况,他总是说还要向杨社长了解情况,不作任何回应。
二、诉求理由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川府发[2003]14号)文件规定,一是除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依法收回全家转为非农人口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且在承包期不得再要求承包的承包地外,不得随意重新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
三、诉求目的
1.要求退还毗卢镇下林村二社(原小屋村八社)汪远琴和毛睿的两份承包地。
2.赔偿12年来违法收回两份承包地的经济损失。
3.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因从了解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毗卢镇党委在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川府发[2003]14号)文件不严肃,不认真,村、社违法违纪视而不见,导致村民矛盾突出,希望县委、县政府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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