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
来信人 毛** 来信日期 2024-05-04
信件索引号 202400046
信件内容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们家在农村有一处房子,是我爸爸结婚以前修的,也是有合法的手续的。我爸爸于2005年去世了,我妈妈的户口于2013年迁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她于2022年去世了。我的户口于2025年因为结婚也迁到了外地。也就是说,我们家农村的房子名下没有户口了。现在农村在办理宅基地房产证,村里说我们家因为没有户口在村里了,房子不知道落在谁的名下,所以我们家农村的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请问,像我们家这种户口没有在村里的,怎么给房子办理房产证呢,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回复日期 2024-05-07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

您咨询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问题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根据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规定与调查了解情况回复如下:

一、咨询内容

我们家在农村有一处房子,是我爸爸结婚以前修的,也是有合法的手续的。我爸爸于2005年去世了,我妈妈的户口于2013年迁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她于2022年去世了。我的户口已因为结婚迁到了外地。现在农村在办理宅基地房产证,村里说我们家因为没有户口在村里了,房子不知道落在谁的名下,所以我们家农村的房子无法办理房产证。请问,像我们家这种户口没有在村里的,怎么给房子办理房产证。

二、调查情况

由于您所留联系方式(133****9416)不属于您本人或您家属,因此无法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现根据咨询内容,结合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回复。

三、回复建议

(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

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54问》中明确回答: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村民;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您咨询继承农村宅基地相关问题的回复。

根据您留言:其父母过世后,该户已消亡;且您属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目前政策,您父母过世后可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您可向不动产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利证书、依法继承的材料(如:继承公证书)等材料办理继承转移登记。

(三)业务咨询。

1.不动产所在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0830-81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