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泸县城西鑫天诚酒店对面的建筑工地近一个月以来产生了极大噪音,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休息。该工地的噪音极强,关闭门窗也于事无补;持续时间极长,从早上7点10分到晚上8点;而且找该工地人员沟通,该工地人员态度也极其恶劣,只说一句“你有本事就报警”。在2021年3月23日,我第一次打电话到住建局投诉后,住建局表示愿意协调,从此该工地中午12点至2点不再产生噪音。中午能得到休息后,早上和晚上的噪音我们也就忍了。
但是,2021年4月6日该工地中午1点又开始施工产生噪音,导致中午完全不能休息。再次致电住建局后,住建局表示:噪音再大,只要不是晚上10点到早上6点的时间段,他们都管不了,只能尽量协调。
我在网上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中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所以,我就想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泸县是否适用,或者泸县城西鑫天诚酒店对面的建筑工地已经完全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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