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
来信人 邱** 来信日期 2021-02-26
信件索引号 202100022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是泸县玄滩镇玄丰村九社的村民,为养家糊口,现在外打工。泸县修高速路占用了我们村的田地,修高速路我们绝对支持,但是现在我们家的土地被占用了还剩人均0.2亩不到,我们希望能用补助的征地款加上自个凑点钱买份失地保险,以备老有所依。玄滩政府回复:说是我们村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所以不予买失地保险,我们诉求我们家人均已经不足0.2亩,比政策规定0.5亩少了一半多,玄滩政府回复我们只能吃亏一点。
    尊敬的领导,我们现在五十岁左右,还可以打工,所以上养老下养小还凑合,可等我们挣不到钱以后,只能回家务农了,赖以生存的田地没有了,我们咋养老呢,有人说:我们70后注定是给父母养老的最后一代人,已注定是养儿不一定防老的第一代人,我们很着急,希望政府能根据我们失地的实际情况,考虑处理。
   玄滩政府建议我们自行买养老保险,可是在外务工,靠体力活挣钱养家糊口的我们对一年几千上万的保费望洋兴叹,那是我们给家里老人一年的生活费了。我们家的实际情况玄滩政府也上门了解了,确实耕地差不多都被占用了,剩下的一挑多点田种菜都不够吃,希望领导能督促他们不搞一刀切,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我们没有奢望政府给我们买失地保险,只希望政府能批准让我们自个凑钱买一份失地保险,买一份保障,谢谢领导百忙之中能看我们的诉求信,谢谢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1-02-28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

   经查,泸永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调整补充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57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告》(泸市府地布〔2014〕50号)文件执行。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9号)中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5亩的,采用农业安置,按以下规定补偿安置:(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二)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后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予以安置。按照泸市府发〔2017〕9号文件第三章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5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具体安置办法按照泸市府发﹝20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

您属于玄丰村九社(原高场村11社)村民,户籍人口1人。玄丰村九社(原高场村11社)未占地前的总耕地面积为175.9065亩,人口数为153人,人均耕地为1.1497亩,前期,玄丰村对以上数据进行了公示。此次泸永高速公路占用玄丰村九社(原高场村11社)土地面积为42.6690亩,其中:耕地面积36.9915亩,非耕地面积为5.6775亩。高场村11社土地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为138.915亩(175.9065-36.9915)÷153人=0.9079亩(征收土地计算人均耕地以老社为单位计算)。经计算,玄丰村九社(原高场村11社)人均耕地大于0.5亩,符合农业安置规定,不符合农转非人员安置条件,故实行农业安置。

目前,我镇按照规定将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2300元/亩),非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21150元/亩)的补偿款划拨到各社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各社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发放到各户。

关于您希望购买养老保险的问题,我镇建议您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为家庭成员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不进行农转非)。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购买条件为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群众,可选择1挡-13挡(200元至4000元)中任意档次逐年缴费,政府根据缴费档次补贴40元至200元到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按照往年全口径平均工资比例最低档-300%选择档次逐年缴费,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您可就以上两种养老保险缴费详细规定及具体操作向我镇便民服务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830-8892356。

玄滩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