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城镇居民住院报销后能不能二次报销?
来信人 吴** 来信日期 2021-02-04
信件索引号 202100015
信件内容
    本人父亲在2020年下半年突发脑出血,在西南医科大学治疗大半个月后出院,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共花费15000元左右。本人父亲是一级残疾且患糖尿病多年。我想咨询这次住院花费的15000元可否进行二次报销及所需条件。望回复,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县医保局 回复日期 2021-02-08
办理结果

网友,您好!

您在“信箱”上咨询关于城镇居民住院报销后能不能二次报销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现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4号)有关规定,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规定报销。2020年我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0500.00元。

(三)结算方式。大病保险的结算在统筹地区内以及统筹地区外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同步即时结算。参保人员相关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先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员垫支结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再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结算,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每月30日前将上月发生的大病报销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经查询您父亲该次住院个人自付合规费用未达到2020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0500.00元,故不符合大病保险报销条件。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以上答复如有疑问,可拨打泸县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8189477。欢迎关注智慧泸州医保公众号了解更多医保政策。                                 

                                   泸县医疗保障局

20212年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