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本人郑川英,从2013年6月进入四川鑫利制衣有限公司,系原泸州永宏发制衣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521000032863,2016年8月改名为鑫利制衣厂,工商注册号:510521000069082,老板都是同一个老板,公司地址人员等其他都没变动,我在三组做冚车岗位 一直上班到2020年11月份,目前正在上班。2013年到2016年,公司一直以下发计件工资对账单签工资单领现金方式发放工资,2016年8月开始发厂牌,以下发计件工资对账单签工资单银行卡打卡方式发放工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并且,公司老板未变所有人员未变工种未变。所以,2013年到2016年的社保应由现单位补缴。公司老板也是认可我2013年6月进入公司的,但是老板以永宏发公司已经注销了为由不补缴2013到2016的社保,连2017年以后的社保也没有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本人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公司为本人购买2013年6月份至2020年至今的社保。目前有厂牌,工资银行流水,厂长和部分同事录音证据,恳请领导们来公司监督认证工作起始年限协调沟通补缴社保问题!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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