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奇峰镇宅基地问题
来信人 贺** 来信日期 2019-10-10
信件索引号 201900170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奇峰镇曹市乡华通村的村民;近段时间,我听闻家乡很多老乡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出资补偿,将无人住的宅基地住房、院坝进行拆除。本人常年在外,不清楚家乡的政策,不知道此事是否属实;属实的话,补偿条件、标准是什么样的?有没有拆除期限?希望领导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与说明一下,谢谢!
 
此致!
    
     敬礼!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奇峰镇 回复日期 2019-10-11
办理结果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来信咨询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我镇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我镇正在实施宅基地有偿退出,农户可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待村委会审核通过后,纳入本年度宅基地有偿退出规划。

二、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补助)参考标准。

房屋拆除补偿(补助)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房屋以墙脚范围建筑面积为补偿(补助)面积;砖瓦、土墙房屋以滴水面积为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补偿

1.有合法来源手续的,或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2.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

3.符合建房条件,但因个人未申请报批属未批先建,已处罚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

4.“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确定一处主体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3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0元/平方米。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残值补助,宅基地无偿收归集体

1.超面积建房部分,已处罚的;

2.村民出售宅基地及房屋后新修建无审批手续,已处罚的;

3.“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合法部分补偿后,剩余的其他房屋;

4.“一户多宅”退出多余空闲宅基地的。

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1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60元/平方米。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拆除房屋补偿(补助)

1.主体墙已倒塌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的;

2.凡属违法用地已处理为应当拆除的。

如有其它问题,可到奇峰国土资源所咨询,电话:8669574。

 

                                奇峰镇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