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书记,您好!
我是玉蟾街道办代桥村十一组村民,我家房屋属于天立小学公路项目征拆范围,2018年9月份,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对我房屋进行测量,并于9月27日签订申请住房安置协议,协议规定按照原2017年40号文件进行安置(工作人员未告知40号文件已于2018年8月31日过期失效),2018年10月16日签订房屋拆迁免责协议,数日后进行了房屋拆除工作,一半的安置补助款于2018年10月20日左右打卡到位。
后经了解,原2017年40号文件于2017年9月1日颁布实施,有效期1年,即2018年8月31日失效,新安置补偿文件于2018年9月30日颁布实施,关于我房屋适用于新办法还是老办法的问题,我多次向县土地储备中心反映,的到的回馈为适用于老办法,究其根据为我们的申请住房安置协议签订的时间为9月27日,新文件未出,且天立项目为老项目,老项目不适用于新办法。我即当即反问:天立小学和天立小学公路是否属于一个项目?如果是同一项目为何有天立小学和天立小学公路之分?老项目不适用于老办法?言下之意是假如天立小学过三五年再进行扩建征地,还是适用于已失效的2017年40号文件?2018年57号文件第三条明文规定:本文件从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已实施征地项目且补偿到位的,按原标准执行!试问:我们农村房屋征拆是以签订申请之日为准还是签订房屋拆除免责书为准?假如以签订申请之日起为准(9月27日),按新办法规定,在签订之日起并补偿款到位的,我们也无话可说,关键是补偿款是10月20日才到位,是否与新文件精神有冲突?作为农民的我们对法律不是那么能理解透彻,希望得到书记的指示为盼!
|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