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致:县食药监局
刘利因“咳嗽咳痰咽喉痛乏力”于2019年2月3日10:50在泸县百和镇卫生院门诊治疗,门诊诊断:西医诊断:肺部感染;中医诊断:喉痈病;中医症候:风寒化热症。2019年2月3日21:52因“咳嗽、咳痰、乏力2天”再次到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支气管炎;2、重症肌无力;3、低钾血症”。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于2019年2月3日22:46为刘利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019年2月3日22:59刘利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经抢救后于2019年2月4日01:05分死亡。
举报人认为:泸县百和镇卫生院在对刘利诊断“重症肌无力”情况下,违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警惕左氧氟沙星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22期) 警惕左氧氟沙星、双黄连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5期) 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56期)警惕左氧氟沙星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58期) 关注氟喹诺酮类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等用药不良反应警示,并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左氧氟沙星口服和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中警告:“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乳酸左氧氟沙星可使重症肌无力患者的肌无力恶化。应避免已知重症肌无力史的患者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造成刘利使用“左氧氟沙星注射剂”10余分钟后发生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并于2019年2月4日01:05死亡。泸县百和镇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举报泸县百和卫生院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贵局对泸县百和卫生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向刘利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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