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关于泸县百和镇卫生院违规使用左氧氟沙星 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反应并导致患者刘利死亡举报书
来信人 黄** 来信日期 2019-09-01
信件索引号 201900152
信件内容
致:县食药监局 
   刘利因“咳嗽咳痰咽喉痛乏力”于2019年2月3日10:50在泸县百和镇卫生院门诊治疗,门诊诊断:西医诊断:肺部感染;中医诊断:喉痈病;中医症候:风寒化热症。2019年2月3日21:52因“咳嗽、咳痰、乏力2天”再次到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急性支气管炎;2、重症肌无力;3、低钾血症”。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于2019年2月3日22:46为刘利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注射液”,2019年2月3日22:59刘利突发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经抢救后于2019年2月4日01:05分死亡。
举报人认为:泸县百和镇卫生院在对刘利诊断“重症肌无力”情况下,违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警惕左氧氟沙星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22期) 警惕左氧氟沙星、双黄连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35期) 关注喹诺酮类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56期)警惕左氧氟沙星注射剂的严重不良反应》、《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通报(第58期) 关注氟喹诺酮类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等用药不良反应警示,并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左氧氟沙星口服和注射剂说明书的通知》中警告:“氟喹诺酮类药物,包括乳酸左氧氟沙星可使重症肌无力患者的肌无力恶化。应避免已知重症肌无力史的患者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造成刘利使用“左氧氟沙星注射剂”10余分钟后发生神志不清、呼之不应、面色苍白,并于2019年2月4日01:05死亡。泸县百和镇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举报泸县百和卫生院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贵局对泸县百和卫生院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向刘利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县卫计局 回复日期 2019-09-04
办理结果

网友:

你好,收悉您在“泸县县长书记信箱”上写信“举报泸县百和镇卫生院违规使用左氧氟沙星发生严重药物不良并导致患者死亡”的信件,我们立即会同县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核实,现就你举报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刘利的诊疗情况

2019年2月3日21时52分,刘利因“咳嗽、咯痰、乏力2+天”到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急性支气管炎; 2、重症肌无力; 3、低钾血症;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22时59分患者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月4日凌晨1时5分宣布死亡。经尸体病理解剖,死亡原因为:因低钾血症、支气管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是否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调查核实情况

2019年9月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使用的门诊药房管理系统软件、医嘱、输液执行单、结账清单,查询到2019年2月3日给患者刘利使用的药品为“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批号:1809050904,有效期至:2020.09.04)。经查,该批药品从四川永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能够提供供货方合法资质材料及合法购进票据;

现场检查时,泸县百和镇卫生院库存“乳酸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生产厂家: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批号:1903140903,有效期至:2021.03.13),该批药品从四川永正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能够提供供货方合法资质材料及合法购进票据;

三、是否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应当追责的问题

调查中发现泸县百和镇卫生院有专门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能及时报送药品不良反应,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未发现泸县百和镇卫生院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行为。

四、刘利是否可以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的问题

泸县百和镇卫生院对刘利使用乳酸左氧氟沙星不合理,但其不合理用药行为与刘利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进行明确;针对泸县百和镇卫生院不合理用药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按程序作出处理。

如仍有疑问,可到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咨询(电话:8188712)

泸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