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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现作以下回复。
根据泸县云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县云龙镇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泸县云府﹝2016﹞138号)文件规定,其中:
第五条 农村宅基地退出房屋补偿(补助)参考标准。
房屋拆除补偿(补助)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砖混结构房屋以墙脚范围建筑面积为补偿(补助)面积;砖瓦、土墙房屋以滴水面积为准。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补偿:
1.有合法来源手续的,或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2.符合建房条件,但因特殊原因至今未获取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
3.符合建房条件,但因个人未申请报批属未批先建,已处罚的,按规定的标准面积进行补偿;
4.“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确定一处主体房屋的合法面积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45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3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300元/平方米。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拆除残值补助:
1.超面积建房部分,已处罚的;
2.村民出售宅基地及房屋后新修建无审批手续,已处罚的;
3.“一户多宅”全部拆除的,扣除补偿部分剩余的其他房屋。
4.“一户多宅”退出多余空闲宅基地的。
补助标准为:砖混及以上结构1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80元/平方米、土瓦及以下结构6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宅基地占地面积外建设用地面积补助。按照二调最新变更成果图斑面积扣除宅基地占地面积后,其他建设用地范围复耕验收合格面积,按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主体墙已倒塌不具备住房必备条件,但在二调图斑上仍然是建设用地的,按复耕验收合格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七条 放弃宅基地补偿。在城镇已有固定住房或有愿意到城镇购房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后,提出申请,经审核,原有宅基地全部拆除(含一户多宅),且书面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按每人3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5人计算,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偿。
第八条 社保补助。以户为单位,全家户口迁移到城镇且当年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每人一次性补助1万元。
此外,退出复耕宅基地由村民小组安排使用,且必须耕种、不得撂荒。
如仍有疑问,可致电0830-899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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