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评估和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被处罚对象 | 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来源 | 执法检查 |
行业类别 | 冶金 |
所属地域 | 泸县 |
处罚决定书编号 | (泸县)安监管罚【2018】50号 |
违法类别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和安全设备使用类违法 |
违法行为 | 执法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应急救援预案》为2012年编制实施;2.转炉氧枪未配置出水温度、水流压力检测装置,且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联锁。 |
违法条款 | 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第1项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第2项行为符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第二条第(一)项第6目“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处罚种类 | 罚款 |
处罚决定 | 给予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小写:4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 | ¥肆万伍仟元 |
决定日期 | 2018/6/8 |
执行单位 | 泸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玉蟾执法中队 |
数据录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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