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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11-25 10:53:43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泸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泸县府办发〔2014〕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玉蟾街道办,县级各部门:

现将《泸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泸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全县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是指为适应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同等文化程度,除合同制工人以外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文明执法;

(五)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秉公执法。

第四条 凡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县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

(二)受刑事处罚执行期满或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三)受党纪处分后不满两年的;

(四)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六)未经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或发证机关给予批准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

(一)利用执法证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越权使用执法证件的;

(三)玩忽职守的;

(四)涂改、转借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统一办理。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书面说明情况,各单位核实,上报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办理补办手续,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县政府法制办,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要按照县法制办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年审工作,及时向县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材料及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 泸县行政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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