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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县福集镇通源干鲜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干木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期)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4-20 16:52:12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2020年度县级食品监督抽检任务工作中,检出泸县福集镇通源干鲜副食店销售的1批次干木耳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510521686338431;样品名称:干木耳;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0-09-20;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县福集镇通源干鲜副食店;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不合格项目:水分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0日向泸县福集镇通源干鲜副食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干木耳共2.5公斤,货值225元;销售2.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水分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原因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泸县市场监管部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任何单位、个人如需转载发布本机关公示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原标题等,不得通过采编、增减信息等方式,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须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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